1.什么是政府信息?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信息,二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三是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内容。 信息是较为抽象的概念,需要一定的载体予以承载才易为人所掌握。政府信息也不例外,过去政府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主要以纸质载体信息为主,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政府机关的大规模应用,目前政府机关以胶卷、磁带、磁盘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的政府信息日益增加,因此,政府信息包括了这些形式载体所反映的内容。
2.哪些政府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具体而言,包括市和区、县、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根据法定授权或者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16.政府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哪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