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