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