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单位
单位地址
剧本名称
剧本种类(电影、电视)
剧本批准文号
导演
剧情简介(全部剧本):
涉及到宗教活动场所的剧情分镜头介绍:
拟使用何处宗教活动场所拍摄(所在区县、宗教教别、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
拟拍摄日期和拍摄用时间
拟借用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联系人
上海固定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填表人: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到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相关说明:
1、持有单位介绍信(本市或外地省级电视台、电影制片厂以上单位);
2、提交所拍摄影视片的全部(书面)剧本;
3、需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的涉及民族宗教内容;
4、拍摄时间和要求;
办理时限:自正式受理并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单本剧或连续剧5集以下,15日内答出答复。每增加5集增加5个工作日。对于网上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办理依据:市人大1996年3月1日颁布实施《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